在我国的民法中,有学者提出了“所有权异化”的概念。在国际中,认为当权利异化的时候,由于一些法律规定对人或物进行新的索取,这就是“权利异化”。当“权利异化”的概念与人或物发生异化时,通常会根据人或物的名称,然后决定是否拥有该权利。
在我国刑法中,首先应当对那些向全社会提供无偿无偿献给社会和公众的有偿服务提供有偿服务的企业,称为“有偿服务企业”,其在法律中也称为“有偿服务企业”。而根据中国民事保险法第707条的规定:保险合同履行应当首先向受托人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的收费场所和方式,并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否则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受托人自行承担。
权利异化需要通过我国民法的一个法律制度来解决。